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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研讨“死亡博客”案 引出“人肉搜索”法律问题
2008-6-27 11:59:45   湖州在线新闻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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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件回顾 

  湖州在线讯 去年12月29日,女白领姜岩跳楼自杀,死前不久,她公开了自己的博客,其中有丈夫王菲的姓名、单位地址,王菲与“第三者”东方的合影照片。该博客被网友转发天涯论坛,姜岩的姐姐姜红于2008年1月10日在天涯论坛上撰文,提及了妹妹和丈夫曾居住小区的名称等。 


  而后姜岩的同学张乐奕1月11日注册了“北飞的候鸟”网站祭奠姜岩。大旗网于1月10日制作《从24楼跳下自杀的MM最后的BLOG日记》的专题,涉及姜岩的照片、王菲与东方的照片、网友自发悼念的照片、网友到王家讨伐的照片。  

  大量网友在这些网站上发表对姜岩的同情和对王菲的声讨,王菲、东方原单位盛世长城国际广告公司1月11日在天涯论坛发表声明辞退二人。 

  电话号码家庭住址是隐私吗 

  法院首次研讨“死亡博客”案 引出“人肉搜索”带来的法律问题 

  女白领姜岩因丈夫出轨而跳楼自杀。而她的“死亡博客”和亲友在网上的悼念、声讨言论所引发的“网络侵权纠纷”却刚刚开始。姜岩的丈夫王菲称因遭遇“人肉搜索”而丢了工作,惶惶不可终日,因此义愤的网友们被他的律师称为“网络暴民”。由此,引发了一场有关普通公民的个人隐私在网络中的保护的讨论。 

  朝阳法院是王菲状告天涯、大旗、北飞的候鸟网站侵权的一审法院,昨天,该院邀请4名法学专家和1名互联网人士来参与了这场讨论。 

  专家指出,现在我国对互联网上论坛、相关链接等信息,按照工信部的相关规定,都是采用“事后审查”的办法,即事后删除违法信息或者由权利人主张权利受损的信息;但5位专家一致同意,互联网作为网民表达言论自由的平台,应该得到充分的保护。 

  同时,有专家认为,隐私权的范围有待界定,像电话号码、家庭住址、工作单位这些本身就是用于交流的通讯信息,是否定义为隐私有待商榷;将这些信息放到互联网上并不是导致权利受损的直接原因。 

  专家观点 

  “事前”监管网站难负荷 

  新浪法务部副总监谷海燕表示,针对热点事件制作专题,收集全面的信息,是互联网经常采用的一种做法,“例如猫扑网站发起的对虐猫者的抓人速度,甚至超过了公安机关的速度。”面对这样一种十分惊人的速度和海量的信息,如果加给网站一个事前的监管义务,网站是负荷不起的。 

  她说,像新浪这样大门户网站,其有关网络安全控制部门有上百人,但是他们面对的却是几亿的注册用户,同时又关乎网民的言论自由问题,所以对网站论坛的审查义务做扩大解释,是要“慎而又慎”的。 

  当然,新浪对于一些自采的新闻类信息还是会负事前审查义务。而对于这些论坛、链接、电子公告等内容,他们针对违法、黄色、暴力等信息,会不断有关键词更新;另外对涉及《互联网信息管理办法》规定的“九不准”的内容,以及权利人提出权利被侵害的信息等,进行及时的删除和封堵。 

  网站应尽“事后”审查义务 

  清华大学法学副教授赵晓力认为,涉案的网站上,出现的相关信息都是由大量的网民提供的,而不是互联网站自身提供的。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网站对此应负的是“事后”审查的义务,即对已经发布的信息如发现违法内容或者经权利人主张侵权,网站应及时删除并记录发帖时间等相关信息,以供查处。 

  赵副教授注意到,在北飞的候鸟网站上,今年1月23日,有两个ID因公布个人信息而被列入黑名单,网站管理员同时公告称,不要再发布有关王菲家庭住址、通讯方式等个人信息,应该说尽到了起码的事后管理义务。 

  隐私权概念仍不明确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国软件联盟执行理事董永森律师认为,名誉权与隐私权,在法律上是不同的概念,而《互联网信息管理办法》中的“九不准”,只是在第八项规定了“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涉及的是名誉权,但未对隐私权作出规定。 

  而在民法上,也没有“隐私权”的明确概念,在这种情况下,要求互联网负起保护个人隐私的监管责任,无疑是一个“极大的挑战”。 
 
来源:新华网 作者: 编辑陆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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