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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中报警被车撞 祸不单行把命丧
2008-7-11 16:46:36   湖州在线新闻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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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州在线讯(记者 谈杨苏 通讯员 童华)人来车往的公路上,驾驶摩托车撞上电瓶车,爬起来后随即站在路中报警,不幸又被快速开来的货车撞倒,结果驾驶和乘坐摩托车的兄弟俩双双身亡。7月9日,这起恶性交通事故的肇事人夏某,被安吉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6个月。


  2007年11月16日傍晚5点多,细雨蒙蒙,受害人高山清开着二轮摩托车带着弟弟高洋,途经11省道安吉县溪龙乡养老院路口时,与一辆电瓶车相撞,人跌落在地。高氏兄弟爬起来后,随即站在超车道上,用手机向公安110报警。

  一边是高氏兄弟正报告着事故情况,一边是夏某开着一辆轻型普通货车,装着40头商品猪从江苏南通市驶往孝丰镇。由于高山清两车相撞后,没有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夏某开车通过该路段时,并没有看清前方发生的事故,依旧以七八十码的速度快速前行。一瞬间,夏某货车重重地将摩托车、电瓶车撞倒,将高山清和高洋撞翻在地。当晚,高氏兄弟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夏某向警方投案自首。

  安吉县交警部门经现场勘查、调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夏某驾驶超载的机动车辆,在夜间雨天行驶时没有降低行驶速度,行驶过程中疏忽大意,未随时注意路面交通情况,及时采取措施,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高氏兄弟事故后未设置警告标志,且违规停留在车行道上,则应承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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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第七十四条: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二)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谈杨苏 编辑陆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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