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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建起全程医疗救助体系
2008-7-11 9:27:47   湖州在线新闻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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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州在线讯 7月1日,来自吴兴区八里店镇路村的低保户李大伯在市中医院就医时发现,自己凭低保证,在符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规定的医药费用范围内,可享受50%的医疗报销费用,报销额度比以前提高了20%。
  本月起,我市市区建立困难群众医前、医中、医后全程医疗救助体系,进一步规范、完善医疗救助制度,这对于李大伯这样的贫困群众而言无疑是件大好事。因为体弱多病,李大伯需常年就医服药,“现在可好了,看病又便宜了。”了解到新的报销标准,李大伯笑着说。

  据了解,在“医前”我市根据上一年度年底在册低保户人数确定“零起点”医疗救助对象,实施“零起点”医疗救助,即对医疗救助对象每年每人发放一定金额的医疗券,救助对象到指定的医疗定点机构就诊、医治后,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可以医疗券形式支付。
  而对持有市、区民政局颁发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的低保人员和《烈士遗属定期抚恤证》、《因公牺牲遗属定期抚恤证》、《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证》、《复员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证》的抚恤优待人员;持有《湖州市低收入职工优惠证》的困难人员;持有“党员互助、携手共进”证书的困难党员;市本级范围内需要紧急医疗救助的其他人员,到指定的市惠民医院就医,救助对象在结算时凭有效的本人身份证和上述相关证件可得到即时救助。对患有尿毒症、肾移植、恶性肿瘤三类特殊病种的医疗救助对象,救助标准从原来的50%提高到80%。对其他病种的医疗救助对象,救助标准从原来的30%提高到50%。
  对具有我市市区常住户口的城乡低保在册人员和因病致贫的困难群众,经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或医中救助后,自负额仍然较大,影响日常基本生活的低保人员及因病致贫的其他困难群众在年底实行再次救助, 进行“医后”救助。
 
来源:湖州在线-湖州晚报 作者:张波 编辑郑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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