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在线讯(记者 谈杨苏 通讯员 朱耀峰 李春惠)无名女遭车祸殒命,民政局代其索赔。昨天,南浔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桩特殊的维权案,原告南浔区民政局与被告肇事司机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分两期支付赔偿金265000余元。
2006年11月6日,湖州市318国道发生一起车祸。一辆货车与一名行人相撞,被撞妇女当场死亡。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交警大队对这一案件作出责任认定:肇事司机对事故负主要责任,死者负次要责任。
肇事司机王某在今年1月被南浔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但事故的赔偿问题迟迟不能解决。经多方寻找,这一案件的死者是谁?亲属在哪?都迟迟无法查证。
2008年5月4日,南浔区民政局向南浔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代死者家属请求判令被告赔偿人民币386175元。为了使无名死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维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南浔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2008年6月12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于7月7日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约定由被告分两期支付赔偿金265000余元。
据了解,该笔赔偿金将由南浔区民政局在南浔区成立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之前负责提存保管,随时等待无名死者家属认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