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制定《禁毒法》的宗旨是什么? 答:制定《禁毒法》是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
问题2:《禁毒法》所指的毒品包括哪些种类? 答:本法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问题3:禁毒工作中的工作方针和工作机制是什么? 答: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禁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问题4:在禁毒工作中所设立的专门机构是什么? 答:根据《禁毒法》的规定,国务院设立国家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国的禁毒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禁毒工作的需要,可以设立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
问题5:《禁毒法》对公民举报涉毒违法犯罪行为是如何规定的?
答:国家鼓励公民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予以保护,对举报有功人员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问题6:《禁毒法》框架分哪几部分? 答:分为总则、禁毒宣传教育、毒品管制、戒毒措施、禁毒国际合作、法律责任、附则七个部分。
问题7:《禁毒法》将于什么时间实行? 答:2008年6月1日。
问题8:禁毒宣传和教育需要哪些社会团体、组织的参与和支持? 答:各级人民政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新闻、出版、文化、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单位;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以及旅店、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社会团体、组织。
问题9: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应当如何开展禁毒宣传工作? 答: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禁毒宣传教育。
问题10: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如何做好禁毒宣传工作? 答: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禁毒宣传教育。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问题11:如何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毒教育? 答: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毒品危害的教育,防止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进行其他毒品违法犯罪活动。
问题12:国家为什么实行毒品管制? 答:因为毒品具有严重的危害性:危害社会,危害家庭,危害个人。
问题13:毒品的危害性有哪些? 答:毒品的危害可以概括为“毁灭自己,祸及家庭,危害社会”十二个字。一、毁灭自己。毒品摄入人体后产生戒断反应,对健康形成直接而严重的损害,导致急慢性肝炎、肺炎、败血症、心内膜炎、肾功能衰竭、心律失常、血栓性静脉炎、动脉严、支气管炎、肺气肿、各种皮肤病、慢性器质性脑损伤、中毒性精神病、性病及艾滋病等各种疾病。二、祸及家庭。一个人一旦吸毒成瘾就会丧失人格,道德沦落,为购买毒品耗尽正当收入后就会变卖家产,四处举债,六亲不认,从此就意味着这个家庭贫穷和充满矛盾的开始。妻离子散,家破人亡,往往就是吸毒者家庭的结局。三、危害社会。吸毒与犯罪如一对孪生兄弟,吸毒者为获得毒资往往置道德、法律与不顾,越轨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严重扰乱社会治安。另外,对吸毒者进行各种医疗诊断,缉毒,戒毒力量的投入,对药物滥用防治工作的开展等都给社会带来严重的负担。
问题14:毒品管制的内容有哪些? 答: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实行管制。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禁止走私或者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实行许可和查验制度。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实行许可制度。禁止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储存、提供、持有、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问题15:发生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形,案发单位应当依法采取什么措施? 答:根据《禁毒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发生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形,案发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同时依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或者有证据证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应当及时开展调查,并可以对相关单位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工作。
问题16:公安机关根据查缉毒品的需要可以在那些场合进行工作检查? 答:根据《禁毒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根据查缉毒品的需要,可以在边境地区、交通要道、口岸以及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对来往人员、物品、货物以及交通工具进行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民航、铁路、交通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问题17:在禁毒工作中,娱乐场所应当依法建立什么制度? 答:根据《禁毒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禁毒工作中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发现娱乐场所内有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问题18:吸毒成瘾的认定办法有哪些政府部门制定? 答:根据《禁毒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吸毒成瘾的认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规定。
问题19:吸毒成瘾是如何认定的? 答:有证据证明其吸毒,且查获是尿样毒品检测为阳性的,认定为成瘾;对尿样呈阳性,但吸毒证据不足的,应进行复检和进一步调查取证,可作药品(纳屈酮)催瘾试验。(来源公安部“关于对吸事、注射毒品人员成瘾标准界定问题的批复”公复字[1998]3号) 问题20:涉嫌吸毒的人员如果拒绝接受公安机关检测,该如何处理? 答:公安机关可以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测,被检测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
问题21:吸毒成瘾人员该如何进行戒毒? 答: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问题22:社区戒毒在何地执行? 答: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
问题23:社区戒毒时间为多久? 答: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
问题24: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可以得到哪些援助? 答: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问题25:接受社区戒毒的人员应遵守哪些规定? 答:接受社区戒毒的戒毒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社区戒毒协议,并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
问题26:如果吸毒成瘾人员违反社区戒毒协议该如何处理? 答:对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戒毒人员,参与社区戒毒的工作人员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或者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问题27:何种情况下要对吸毒成瘾人员进行强制戒毒? 答: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1)、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2)、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3)、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4)、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问题28:哪些人员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 答: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
问题29:对不适用强制戒毒的人员该如何实施戒毒? 答:对于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依照禁毒法规定进行社区戒毒,由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帮助、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问题30: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不服的,可以通过哪些法律方式解决? 答:被决定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31:进行强制戒毒的人员能否被探视或者探视家人? 答:戒毒人员的亲属和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工作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探访戒毒人员。戒毒人员经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批准,可以外出探视配偶、直系亲属。
问题32:如何监督和保障戒毒人员的通信权? 答: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管理人员应当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以外的人员交给戒毒人员的物品和邮件进行检查,防止夹带毒品。在检查邮件时,应当依法保护戒毒人员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问题33:强制戒毒期限为多少?强制戒毒期限能否提前? 答: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
问题34:强制戒毒期限能否延长? 答: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前,经诊断评估,对于需要延长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员,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提出延长戒毒期限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最长可以延长一年。
问题35:在戒毒康复场所参加劳动有无劳动报酬? 答:戒毒人员可以自愿在戒毒康复场所生活、劳动。戒毒康复场所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应当参照国家劳动用工制度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问题36: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与普通公民是否一样? 答: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应当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对戒毒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问题37:哪些错误的认识导致吸毒者戒毒后复吸? 答:有的患者在出院后总是这样想:“我最后再饱吸一次,以后再也不吸了。”“戒毒这段时间艰苦,出院后我最后满足一次,再决心与毒品告别。”“只吸一次是不会成瘾的。”等等,在这些错误认知的指导下,患者一次再次地吸食下去,从而又重新成瘾。 问题38:《禁毒法》所规定的涉毒违法犯罪行为有哪些?如何处理? 答:《禁毒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有:(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二)非法持有毒品的;(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四)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五)非法传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易制毒化学品制造方法的;(六)强迫、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七)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禁毒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有:(一)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以及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财物的;(二)在公安机关查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三)阻碍依法进行毒品检查的;(四)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涉 及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财物的。 对于上述涉毒行为,依据《禁毒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问题39:依据《禁毒法》的规定,擅自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如何处理? 答:按照《禁毒法》的六十六条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等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题40:什么是海洛因?其危害性有哪些? 答:由鸦片的提取物吗啡合成,是吗啡二乙酰的衍生物,其化学名为二乙酰吗啡,白色结晶粉末,依纯度不同而以一号、二号、三号、四号、五号海洛因区分。通常用锡箔包装或以封口塑胶带方式流通市面。 使用初有欣快感,无法集中精神,会产生梦幻现象。过量使用造成急性中毒,症状包括昏睡、呼吸抑制、低血压、瞳孔变小。具高度心理及生理依赖性,长期使用后停药会发生渴求药物、不安、流泪、流汗、流鼻水、易怒、发抖、寒战、打冷颤、厌食、腹泻、身体卷曲、抽筋等戒断症。一旦成瘾极难戒除。
问题41:什么是冰毒?其危害性有哪些? 答:冰毒,化学名称叫甲基苯丙胺,是以麻黄素为原料,经提炼合成出来的一种白色细微状结晶物质,其形状与普通冰块相似,故称之为“冰毒”。“冰毒”最大的特点是第一次使用便会上瘾,毫无办法解脱,因此,它被称为“毒品之王”。它能大量耗尽人的体力和免疫功能,长期服用会导致情绪低落及疲倦、精神失常,损害心脏、肾和肝,严重者甚至死亡。
问题42:什么是可卡因?其危害性如何? 答:可卡因俗名“可可精”,是从古柯叶中分离出来的一种最主要的生物碱,属中枢神经兴奋剂,其盐类呈白色晶体状,无气味,味略苦而麻,易溶于水和酒精,兴奋作用强,也是一种强效局部麻醉剂。 吸食可卡因可产生很强的心理依赖性,长期吸食可导致精神障碍,亦称可卡因精神病。易产生触幻觉与嗅幻觉,最典型的是有皮下虫行蚁走感,奇痒难忍,造成严重抓伤甚至断肢自残,情绪不稳定,容易引发暴力或攻击行为。长时间大剂量使用可卡因后突然停药,可出现抑郁、焦虑、失望、易激惹、疲惫、失眠、厌食。长期吸食者多营养不良,体重下降。
问题43:什么是“摇头丸”?其危害性如何? 答:“摇头丸”是90年代初以来在我国开始被滥用并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的毒品之一,通常被称为“忘我”、“快乐丸”等,其主要成份是亚甲基二氧甲基安非他明的片剂,属中枢神经兴奋剂,是我国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摇头丸”是其俗称,意为射入后会摇头的药丸。 “摇头丸”有强烈的中枢神经兴奋作用,有很强的精神依赖性,对人体有严重危害。服用后表现为:活动过度、情感冲动、性欲亢进、嗜舞、偏执、妄想、自我约束力下降以及出现幻觉和暴力倾向等。
问题44:什么是K粉?其危害性如何? 答: 氯胺酮又名凯他敏,俗称“K粉”。白色结晶性粉末,易溶于水,静脉麻醉药,能有选择地阻断痛觉传导,镇痛效果好。主要用于小手术、小儿检查或诊断操作时麻醉诱导及辅助麻醉。 氯胺酮使用过量会对人身体产生毒副作用,一般会引起精神、神经系统的梦幻觉、错觉、分离状态或分裂症,以及尖叫、过度兴奋、烦躁不安、定向障碍、认知障碍、易激惹行为、呕吐等症状。剂量越大,反应越明显。大量使用会引起呼吸抑制、使人成为植物人或死亡。 问题45:在我们湖州常见的毒品有哪些? 答:常见的毒品有海洛因、冰毒(麻古)、K粉、摇头丸等。
问题46:世界“三大毒源”地是指哪些地方? 答:世界上毒品种植和生产主要集中在三个地区。“金三角”和“金新月”主要生产鸦片,分别地处东南亚和西南亚。“银三角”主产可卡因,地处南美地区。1)“金三角”地区。位于老挝、泰国、缅甸三个国家的接壤地区。因盛产鸦片,以“金三角”在世界著称。金三角的毒品主要产于缅甸,缅甸与我国有漫长的边境线,是我国海洛因来源的主要毒源地。2)“金新月”地区。位于西南亚的阿富汗、巴基斯坦、伊朗三国接壤地区,是世界鸦片生产的另一大产地。3)“银三角”地区。位于南美,盛产古柯、可卡因。可卡因为白色粉末,人们便将该地区称为“银三角”。
问题47:禁毒工作中现行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答:当前禁毒工作中现行的法律法规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三号公布); 2)、《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3)、《强制戒毒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0号公布); 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公布); 5)、《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 6)、《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 7)、《浙江省禁毒条例》(2001年6月29日浙江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 8)、《劳动教养试行办法》(1982年1月21日公安部发布)
问题48: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都开展了哪些禁毒工作? 答:自新中国成立后,以毛泽东为核心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把禁毒斗争摆在重要位置,颁布了《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领导人民开展了声势浩大的禁烟斗争,在短短三年时间里一举禁绝了鸦片烟毒,创造了举世公认的奇迹。 以邓小平为核心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于1981、1982年连续发布了《关于重申严禁鸦片烟毒的通知》、《关于禁绝鸦片烟毒的紧急通知》,公安部在云南等西南边境地区开展了一堵源截流为主、打击过境贩毒的区域性禁毒斗争,并把打击毒品犯罪作为1983年全国严打的重要内容,是我国禁毒斗争取得了阶段性胜利。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江泽民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对毒品问题非常重视,1990年12月,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禁毒的决定》,对毒品犯罪的定罪量刑做出了明确规定。1997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增加了惩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专门章节,进一步完善了打击毒品犯罪的刑事法律。国务院成立了国家禁毒委员会,出台了《强制戒毒办法》,发表了《中国的禁毒》白皮书。 进入新世纪新阶段,以胡锦涛为核心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全面加强了禁毒工作。2004年4月15日,胡锦涛总书记主持召开了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专题研究了禁毒工作。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国家禁毒委员会2004—2008年禁毒工作规划》。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禁毒法》,国务院颁布了《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4年6月,国家禁毒委员会在昆明召开了全国禁毒工作会议,确定了“禁吸、禁贩、禁种、禁制并举,预防为本,综合治理”的禁毒工作方针,在全国部署开展了打击“金三角”毒品入境和跨区域贩毒活动专项行动、遏制毒源专项行动和全国扫毒行动,有力地推进了我国的禁毒斗争。
问题49:当前我国面临的禁毒斗争形势如何? 答:当前,国际毒潮泛滥,国内涉毒因素不少,我国面临的禁毒斗争形势依然严峻。 一、全球毒品问题呈蔓延之势。目前,毒品问题已经成为全球性的社会顽疾,严重威胁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据联合国统计,毒品贩运已涉及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全球每年毒品交易额达8000亿美元,相当于世界贸易额的13%;全球吸毒人数近2.2亿,每年有10万人因吸毒死亡,1000万人因吸毒丧失劳动力。 二、境外毒品对我多头入境的局面仍未改变。西南境外的“金三角”缅北地区对我国危害很大,其生产总量的60%的海洛因和新型毒品涌入我国;西北境外的“金新月”地区鸦片产量8200吨,占全球的87%,对我渗透开始增多。东南境外,南亚和东南亚的氯胺酮,欧洲的摇头丸,南美洲的可卡因进入我境逐年增多。 三、境内贩毒制毒活动屡禁不止。当前,境内外贩毒团伙相互勾结,将毒品走私入境,并通过地下钱庄进行洗钱。毒品犯罪是刑事案件中侦办难度最大、最危险的一类犯罪。 四、毒品滥用问题比较严重。我国毒品滥用主要包括海洛因等传统毒品和冰毒、摇头丸、氯胺酮等新型毒品。
问题50:即将实行的《禁毒法》解决了禁毒工作中的哪些重大问题? 答:一、确定了禁毒工作方针和禁毒工作领导体制。二、全面规范了禁毒业务工作,构建了完整的禁毒工作体系。三、进一步明确了禁毒法律责任。四、明确了“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禁毒工作机制核保障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