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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关键是还利于民
2008-9-5 20:48:13   湖州在线新闻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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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州在线讯 日前,交通运输部联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共同颁布《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针对近年来一些地方出现的违规多次转让收费公路收费权,《办法》首次明确规定,一条收费公路的收费时间如果已经超过收费期限2/3,就不得转让其收费权,而经营性收费公路转让收费权后,累计收费期限不能超过25年。(9月4日《京华时报》)  

    公路“收费还贷”无休止,收费公路成为“天价公路”的批评,已屡次充斥于我们的耳际。显然,公众对这个由三部委联合颁布的关于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的制度文本,最大的期待,就是寄希望于通过这样的制度来遏制收费公路的不合理收费,实现还利于民的诉求。 

    在这个《转让办法》出台之前,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已经冻结长达两年之久。此前之所以停止转让,是因为把一些政府还贷公路转换为经营性公路,然后重新审批收费期限,可以把收费期限定得长一点。因为,经营性公路比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年限一般要多出10年。显然,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过长,就意味着公众必须付出更多的“路费”,离公路作为公共产品,最终走向免费的目标诉求会更远。 

    那么,这个新出台的《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能有效堵住公路相关权益转让之间存在的不合理牟利空间吗?现在来看,这个《办法》规定,在转让收费公路权益时,不得将一个依法批准的收费公路项目分成若干段转让收费权,不得将收费公路权益项目与非收费公路权益项目捆绑转让,并且不得将政府还贷公路权益无偿划转给企业法人。这一切,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对此前公路收费乱象进行纠偏。 

    但是,这个转让办法,却难以从根本上完成对收费公路不合理收费的制度清理。这是因为,界定一条公路收费的合理存在标准,应是特定的收费数额不足以解决“借贷修路”的相关成本。而仅通过设定一个累计收费期限不能超过25年的时间上限,显然不完善。试想,一条公路如果用了五年就收取了当初修建的成本,难道就应该让它再收取20年吗? 

    对此,相关部门也曾明确,公路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属于政府必须提供给社会的公共产品,应该无偿提供给用户。这就意味着,在收费公路权益转让过程中,应该最大程度地削减相关经营主体的利益空间。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 编辑陆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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