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 hztianxie”发帖反映:本人决定找工作,目前还没辞职,原来的合同到今年6月份到期,不过因为有点事情,所以前几天又跟公司签了份新的三年期合同,到2011年6月份了,如果现在辞职,那第二份合同怎么处理啊!
是不是有个退工单,单上要写名退工原因吗?
http://web.hz66.com/community/dispbbs.asp?BoardID=7&ID=120949
记者回复:
记者了解到,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以下情形之一,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具体情况,网友可拨打“成功伙伴”热线电话:96008808,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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